委托代理人王朋、胡博,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凯,农民。
被告鲁长军,农民。
被告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灵路东侧8号。
法定代表人孟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山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永,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占占诉被告李凯、鲁长军、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原告吴占占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吴占占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