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占占与李凯、鲁长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丰华民初字第0646号
所属地区: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16公开日期:2016-01-05
当事人:吴占占,李凯,鲁长军,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646号原告吴占占,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朋、胡博,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凯,农民。

被告鲁长军,农民。

被告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灵路东侧8号。

法定代表人孟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山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永,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占占诉被告李凯、鲁长军、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原告吴占占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吴占占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