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峰峰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张新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文现。
第三人张玉彩。
本院在执行梁生钢与王文现、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生钢向本院申请追加张玉彩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王文现与第三人张玉彩系夫妻关系,且王文现所欠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张玉彩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梁生钢与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王文现、张玉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邯市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科公司给付梁生钢欠款本金369万及本案相关利息等;王文现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还认定张玉彩系该借款行为经手人。
后梁生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又向本院提出追加张玉彩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王文现、张玉彩在本次借款行为发生时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文现因其独资公司所欠借款,又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而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王文现、张玉彩系夫妻关系,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况且,第三人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