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魏雪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1日计付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27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27200.00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