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原县华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晓红、山东祥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平法执字第281号
所属地区:平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18公开日期:2015-12-02
当事人:平原县华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吴晓红,山东祥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nan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华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晓红,女,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2015)平原证执子第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