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龙江县邮政局申请执行杨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龙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龙江执字第601号
所属地区:龙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20公开日期:2016-03-07
当事人:龙江县邮政局,杨喜波
案由:nan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邮政局,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

被执行人杨喜波,男,1968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

龙江县邮政局申请执行杨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龙江县邮政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商初字第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