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喜波,男,1968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
龙江县邮政局申请执行杨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龙江县邮政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商初字第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