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淄博柯伊诺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天园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淄博中川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新奥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淄博柯伊诺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天园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淄博中川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新奥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淄博柯伊诺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天园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淄博中川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新奥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