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农民。
上诉人李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周丽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鑫、代理审判员高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萌担任本案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一某。
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3月被告孙某带婚生子李某乙回娘家居住。
婚生女李某丙随原告李某甲一起生活。
2014年6月原告李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2014)丰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庭审中,被告孙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婚后感情很好,儿子李某乙有毛病,眼睛斜视,得尽快做手术,到现在还不会说完整的话,幼儿园不收,医生说需要家庭温暖。
原告李某甲表示儿子李某乙离我家前很××…后来我是发现儿子眼睛有些斜视。
李某甲一审起诉,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双儿女,虽原告曾起诉离婚,但被告表示出对美好婚姻的期望,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性。
婚生女李某乙、婚生子李某乙正处于幼儿期,身体××成长需要原被告共同悉心地照顾,原被告如解除婚姻关系对其成长不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判后,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主要上诉理由为:1、双方登记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生气打架,生完子女后双方矛盾更加激烈,直到2012年3月被上诉人拿走夫妻共同财产36万元,带着儿子离家,至今已有三年半时间双方几乎没有联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2、此次是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我和被上诉人因感情破裂分居近三年,庭审中被上诉人一反常态,在分居这么长时间几乎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说对我有感情,说她生活困难,说儿子李某乙斜视,并且庭审中说在分居的这几年自己打美容针,给她父亲治病等等我并不知道的开销30多万元,被上诉人说话自相矛盾,有钱消费没钱治她所谓的儿子的斜视,分居后见过孩子几次,孩子很××;3、上诉人在庭审中说“听被上诉人说,也不确定,好像是有些斜视”,一审在判决书上改成“后来我是发现儿子有些斜视”,让我被动承认孩子有斜视,直到现在被上诉人一直没有拿出孩子有病的证据;4、本案在一审为简易程序,本该在三个月内审理终结,但自从受理来拖延了七八个月时间,超时审理;5、我与被上诉人自2012年3月2日因感情破裂分居,在原审卷中双方已经确认了这个时间。
分居满二年的时间我开始起诉离婚,两次起诉用了一年半时间,影响了我和女儿的生活。
被告早已承认私自拿走了36万元巨款,我与被上诉人因感情破裂已经分居快三年半时间,根本没有和好可能。
被上诉人孙某答辩称,我与上诉人有感情,上诉人同我也应该有感情,我们结婚后四五年才有的双胞胎孩子,我们是有感情的,因为我们经常带孩子出去玩。
我认为可能是上诉人嫌弃我们的大儿子,他比他的妹妹反应慢,上诉人不接纳我们的儿子,我不想让儿子的事情曝光,孩子不是弱智,就是发育迟缓一点儿,我们在北京儿童医院有检查结果,我们的问题就是因为我生了这个反应慢的孩子,上诉人和他的母亲才开始嫌弃我,我带孩子走是因为上诉人打我打急眼了,打的眼睛都红了,我就去了娘家,让双方冷静一下。
我的同学也同我回去过,我们夫妻今年夏天还带两个孩子去游乐场玩儿过。
我们经常有电话联系,天天我们去找他,我们还住过一宿。
我是打过美容针,是因为产后我开始长斑,身体变化大了,为了去皱、祛斑,维持我们的婚姻因此我才下定决心做的,我并不是挥霍钱。
因为他曾经说我成了黄脸婆,我就是想把身体恢复好,让他对我的感情也恢复如初。
关于30多万的钱,上次开庭他曾经称不追究了,因为钱在我同学的厂子集资着,我的同学就将本金的30万和利息6万给了上诉人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