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台黄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志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
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志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志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实际已执行刑期五年二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志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执行机关提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