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思均,男,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石湫镇。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271-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