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军、黄金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鸡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鸡东法执字第1030号
所属地区:鸡东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10公开日期:2015-11-30
当事人:nan
案由:nan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林,男,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莹,男,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王军,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黄金秋,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玉生,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振佳,男,195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赵忠启,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殿臣,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佟胜君,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军、黄金秋、张玉生、杨振佳、赵忠启、刘殿臣、佟胜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10316.98元、诉讼费1405.50元、执行费1555元。

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金秋103062.66元,扣划被执行人杨振佳存款6313元、扣划被执行人赵忠启存款6313元,本院已将扣划的执行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15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