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曹永广、曹云生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永广、曹云生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永广、曹云生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