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曹永广、曹云生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武执保字第538号
所属地区:武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28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永广、曹云生
案由:nan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538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

被申请人曹永广、曹云生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永广、曹云生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永广、曹云生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