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佳佳申请张帮学、侯明会、孙加劲、花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商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商执字第722号
所属地区:商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09公开日期:2016-05-0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722号张帮学、侯明会、孙加劲、���少华:你与申请执行人刘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商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张帮学、侯明会向申请执行人刘佳佳支付52795.6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孙加劲向刘佳佳支付39596.71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花少华向刘佳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