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刘庆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玉中刑执字第2273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玉溪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11-05公开日期:2016-02-05
当事人:刘庆富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2273号罪犯刘庆富,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孟连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庆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3月5日被交付执行。

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9年6月1日、2010年8月20日、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2月31日、2014年7月18日裁定对罪犯刘庆富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

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庆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庆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庆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