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庆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3月5日被交付执行。
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9年6月1日、2010年8月20日、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2月31日、2014年7月18日裁定对罪犯刘庆富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
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庆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庆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庆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