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明达。
本院在执行余彤申请执行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