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应兴,男,现年34岁。
被告柏福新,男,现年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洪发、杜应兴与被告柏福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洪发、杜应兴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洪发、杜应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洪发、杜应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廖洪发、杜应兴负担。
审 判 长 谢明义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