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廖洪发、杜应兴与柏福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盐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盐源民初字第678号
所属地区:盐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06公开日期:2015-12-18
当事人:廖洪发,杜应兴,柏福新
案由:合同纠纷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廖洪发,男,现年46岁。

原告杜应兴,男,现年34岁。

被告柏福新,男,现年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洪发、杜应兴与被告柏福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洪发、杜应兴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洪发、杜应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洪发、杜应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廖洪发、杜应兴负担。

审 判 长  谢明义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