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耿协美与被执行人林振堂、阜阳市民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临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临执字第00644号
所属地区:临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05公开日期:2015-11-2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耿协美,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林振堂,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阜阳市民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9445300-1。

法定代表人林振堂,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耿协美与被执行人林振堂、阜阳市民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0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耿协美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06民事调解书确认,林振堂、阜阳市民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耿协美保证金及违约金3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67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振堂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