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振堂,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阜阳市民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9445300-1。
法定代表人林振堂,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耿协美与被执行人林振堂、阜阳市民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0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耿协美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06民事调解书确认,林振堂、阜阳市民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耿协美保证金及违约金3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67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振堂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