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0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澳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9-703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05公开日期:2016-03-21
当事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9-70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17A、17B。

法定代表人詹宏伟。

上列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创意图片和影视素材运营平台。

自2005年成立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原告已成为客户首选的正版创意类影像内容提供商。

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影像公司,也是视觉中国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2014年2月10日GETTY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授权原告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作为唯一有权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

原告依托GETTY公司的国际化影像素材资源,以授权许可的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客户源源不断地提供来自全球最优质的创意图片和影视素材,同时也对侵犯GETTY公司和原告著作权权益的侵权行为持续采取法律行动。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华澳酒业官方微博”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五张(编号、品牌及内容详见判决书附表)。

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GETTY公司或原告许可或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

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

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亦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任何协商,被告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其具有侵权恶意。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2、被告每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被告每案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3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于庭审时申请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GETTYIMAGES,INC.和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

2014年2月10日,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GETTYIMAGES,INC.已指定原告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

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原告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

该附件A中包括了TheImageBank、Photodisc品牌。

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

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了原告主张权利的五张图片(图片编号、品牌及内容详见判决书附表),上述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

网站www.gettyimages.cn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主办单位为原告。

原告于庭审时陈述上述图片的发表时间均为1995年。

2014年5月15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经原告申请进行网上证据保全,过程如下: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ibo.com/sinoauwine,进入微博名称为“华澳酒业官方微博”,新浪认证显示为“深圳市华澳酒业有限公司”,行业为食品饮料、酒精类;该微博发布的其中五张微博配图���原告主张权利的五幅图片基本一致,其中编号为88305642、内容为“两个酒杯”的图片发布次数有三次(被控侵权图片的发布时间详见判决书附表)。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4年8月27日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大中证经字第1118号公证书。

再查,被告的注册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国葡萄酒、金山谷系列葡萄酒的批发。

此外,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多位案外人签订的图像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价格。

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每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原告主张权利的五张涉案图片,上述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TTYIMAGES,INC.的公司标志,且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

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对华盖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据此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办的微博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涉案文字作品具有合法来源,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五案共计18000元(699案、700案、702案、703案每案3000元,701案3500元)。

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其抗辩���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五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澳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五案共计155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已由原告预交),五案共计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姗姗(代)原野附表:案号编号品牌内容被控侵权图片发布时间(年-月-日)200462340-001TheImageBank红酒杯2012-4-16200484123-001TheImageBank两位老人2012-4-1788305642Photodisc两个酒杯2012-5-9、2012-3-30、2012-3-31dv385050Photodisc抽烟2013-7-8sb10068684dd-001TheImageBank葡萄、酒杯2014-2-19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