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与柴茂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民小字第343号
所属地区:平顶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11公开日期:2015-11-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343号原告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被告柴茂松,男,1966年08月0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柴茂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