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发荣,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建瓯市。
申请执行人杨春霞与被执行人吴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9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吴发荣在建瓯市建材市场9#楼9-B-2房[房产证号:2009010**)尚待处置变现,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瓯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