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艳鹏,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房玉清,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常明芝,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朱洪恩,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谢跃秋与被执行人朱艳鹏、房玉清、常明芝、朱洪恩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