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跃秋与朱艳鹏、房玉清、常明芝、朱洪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磐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磐执字第764号
所属地区:磐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23公开日期:2015-12-31
当事人:谢跃秋,朱艳鹏,房玉清,常明芝,朱洪恩
案由:nan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谢跃秋,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朱艳鹏,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房玉清,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常明芝,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朱洪恩,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谢跃秋与被执行人朱艳鹏、房玉清、常明芝、朱洪恩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