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磐石市鸿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
申请执行崔焕宝与被执行人磐石市鸿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