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某系申请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于2007年3月因患大面积脑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至今日仍未苏醒,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特此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申请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于1934年10月3日出生,2015年10月20日,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陕司精鉴字(S207)鉴定报告鉴定李某某患有××致极重度痴呆,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李某某的另一个儿子李某,系李某某的弟弟,本院(2015)雁民特字第48号立案受理了李某申请指定其为李某某监护人一案。
因对指定监护人有争议,故本案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因司法鉴定结论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而为保护李某某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