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密刑初字第519号
所属地区:新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
裁判日期:2015-11-26公开日期:2015-12-19
当事人:李某
案由:危险驾驶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刑初字第5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密市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远远、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00时7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越野车沿新密市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开阳路交叉口路段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血醇检验鉴定,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27mg/100ml。

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当日到案。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醇为220.2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