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文。
被申请人威远县亿达橡塑厂,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庆卫镇黄石面粉厂(干面车间内)。
经营者杨新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聚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远县亿达橡塑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威远县亿达橡塑厂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威远县亿达橡塑厂价值12万元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机器设备及产品)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内不得支付,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机器设备及产品的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内不得变卖、赠与、提供担保、设置抵押等,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在上述保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