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玉文,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姜海清申请执行王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17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