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春梅与龚雪、尹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库民初字第1418号
所属地区:库尔勒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26公开日期:2016-03-18
当事人:马春梅,龚雪,尹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马春梅,女,汉族,1979年8月13日生,四川省盐亭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雷宏,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雪(曾用名龚雪雪),女,汉族,1986年3月23日生,陕西省汉中市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建,男,汉族,1979年8月1日生,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王剑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春梅诉被告龚雪、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雷宏、被告龚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凌永明、被告尹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剑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春梅诉称,两被告系夫妻。

2015年3月8日、3月12日,被告龚雪称要支付案件款、博湖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和为儿子购买保险等,因手头较紧,分别向原告马春梅借款30000元和180000元,借款期限10天。

原告马春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被告龚雪后,被告龚雪向原告马春梅出具了借条。

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满,但被告龚雪未归还原告马春梅借款。

为维护原告马春梅合法权益,现原告马春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龚雪、尹建归还原告马春梅借款210000元。

被告龚雪辩称,原告马春梅起诉的事实存在、属实。

诉讼请求确定的金额认可。

因为我之前从我妈妈龚汉英处借了很多钱,我便将从原告马春梅处所借款项一部分用于归还之前从我母亲龚汉英处的借款。

我从我母亲处借款用途如下:我于2012年3月5日向其母亲龚汉英借款1000元用于缴纳我的社会保险基金。

2012年3月6日,我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同时支付10元牡丹灵通卡年费及5元开卡工本费。

同日,我通过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向库尔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888元及滞纳金1.71元。

2014年3月10日,我与我父丁光兰签订《房屋租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父丁光兰将其所有的位于时代花园三期住宅35号楼3单元102室出租给我和我儿子尹泓景租住两年,每月租金1500元,房租按年支付。

2014年5月13日,我母亲给我儿子尹泓景缴纳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学费2636元。

我于2014年6月3日向我母亲龚汉英借款19000元用于缴纳婚生子尹泓景的学费。

2014年6月4日,我给我儿子尹泓景就读的库尔勒市龙太子幼儿园分别缴纳了405元的被褥及夏季园服费、194元的书本费、480元的伙食费及2700元的学杂费。

2014年8月4日,我给我儿子尹泓景就读的库尔勒市龙太子幼儿园分别缴纳了9000元的学杂费(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和1650元的伙食费。

2014年8月25日,我给我儿子尹泓景就读的库尔勒市龙太子幼儿园缴纳了158元的秋季运动服费。

我于2014年8月1日从我母亲龚汉英处借款15000元用于缴纳我的社会保险基金。

2014年8月4日,我向库尔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2822元及滞纳金430.28元。

2014年8月12日,我给车号为新MCC9**号车(我母亲龚汉英的车)加汽油,支付300元。

2014年8月22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汇款12500元,同日,我给我母亲龚汉英出具借条一份。

2014年8月26日,我在库尔勒石化大道家满福超市购物广场店购买散装食品,共支付625元。

2014年9月3日,我给车号为新MCC9**号车(我母亲龚汉英的车)加汽油,支付465元。

2014年9月3日,我在库尔勒石化大道家满福超市购物广场店购买月饼一盒、旺仔牛奶两件、特仑苏牛奶两件及水果礼盒两个,共支付1156元。

2014年9月22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汇款15000元,同日,我给我母亲龚汉英出具借条一份。

2014年9月22日,我在库尔勒石化大道家满福超市购物广场店购买散装食品,共支付455元。

2014年10月1日,我给车号为新MCC9**号车(我母亲龚汉英的车)加汽油,支付380元。

2014年10月6日,我给车号为新MCC9**号车加汽油,支付400元。

2014年10月20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汇款15000元,同日,我给我母亲龚汉英出具借条一份。

2014年10月23日,我在库尔勒石化大道家满福超市购物广场店购买散装食品一件及鞋子一双,共支付623.4元。

2014年11月9日,我在巴州大唐盛龙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洗衣液五袋、洗手液五瓶、洗洁精十瓶,共支付320元。

2014年11月25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乐享安康两全保险两份(保险费2000元)。

2014年12月2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汇款15000元,同日,我给我母亲出具借条一份。

2014年12月28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汇款15000元,同日,我给我母亲出具借条一份。

2015年1月26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汇款15000元,同日,我给我母亲出具借条一份。

2015年2月14日,我母亲龚汉英以投保人身份给我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的两份乐享安康两全保险支付1538元保险费。

2015年2月22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汇款13000元,同日,我给我母亲出具借条一份。

2015年3月1日,我给我本人及婚生子尹泓景购买从乌鲁木齐到北京的往返机票,共支付6956元。

2015年3月2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汇款63000元,同日,我给我母亲出具借条一份。

2015年3月3日,我向我父亲丁光兰缴纳18000元房租(从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共十二个月)。

另一部分用于以下支出:2015年3月11日,我向我父亲丁光兰缴纳9000元房租(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共六个月)。

2015年3月31日,我给车号为新MCC9**号车(我母亲的车)加汽油,支付200元。

2015年4月3日,我母亲龚汉英给我汇款9800元,同日,我给我母亲出具借条一份。

2015年4月4日,我给车号为新MCC9**号车(我母亲的车)加汽油,支付320元。

2015年4月9日,我给车号为新MCC9**号车加汽油,支付271元。

2015年4月28日,我给车号为新MCC9**号车加汽油,支付355元。

我母亲龚汉英于2015年1月10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10日给我在巴州人民医院的就诊卡中分别充值500元、300元、1000元。

从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1日,博湖县邮政储蓄银行从我账户中扣划贷款73072.69元。

2015年5月4日,我向库尔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527.2元及滞纳金10.33元。

我自2014年3月10日起租住我父丁光兰位于时代花园三期住宅35号楼3单元102室至2015年3月26日止,共缴纳燃气费1073.8元、电费800元、物业费534.02元。

故以上借款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