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振江,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邢春文,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马淑红与被告杨振江、邢春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德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马淑红、被告杨振江、邢春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淑红诉称:1994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通州区漷县镇×村6区93号房屋及院落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12000元,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了各自义务。
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于1994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杨振江、邢春文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淑红系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村民。
原、被告于1994年11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宅院一处卖与原告马淑红。
房屋及钱款随即交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通县人民政府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马淑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