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淑红与杨振江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通民初字第24832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18公开日期:2016-01-27
当事人:马淑红,杨振江,邢春文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24832号原告马淑红,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杨振江,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邢春文,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马淑红与被告杨振江、邢春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德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马淑红、被告杨振江、邢春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淑红诉称:1994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通州区漷县镇×村6区93号房屋及院落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12000元,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了各自义务。

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于1994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杨振江、邢春文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淑红系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村民。

原、被告于1994年11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宅院一处卖与原告马淑红。

房屋及钱款随即交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通县人民政府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马淑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