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开余与徐广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北执字第734号
所属地区:北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12公开日期:2015-12-11
当事人:陈开余,徐广源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北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陈开余。

被执行人徐广源。

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徐广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开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广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广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发现被执行人徐广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广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开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广源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开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