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丽。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青榕,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功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祖留、覃丽诉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祖留、覃丽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祖留、覃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