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祖留、覃丽等与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江民一初字第2409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20公开日期:2015-12-21
当事人:黄祖留,覃丽,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409号原告黄祖留。

原告覃丽。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青榕,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功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祖留、覃丽诉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祖留、覃丽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祖留、覃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