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五河县振淮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中心城关惠利农技服务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五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五行非审字第00081号
所属地区:五河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11-10公开日期:2015-11-1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五行非审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五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茂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胜,该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被执行人五河县振淮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中心城关惠利农技服务部,住所地五河县。

负责人张莉。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五市监罚字(2014)720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五河县振淮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中心城关惠利农技服务部缴纳罚没款20000元及滞纳金。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自觉履行。

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