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范学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均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X,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林杏许,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00,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均敏、林杏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均敏、林杏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7元,保全费1154元,合计2571元,由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绮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雅婷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