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勇文与深圳市杰燊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64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17公开日期:2016-04-12
当事人:朱勇文,深圳市杰燊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朱勇文。

委托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杰燊美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立英。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43159.9)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文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朱勇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