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杰燊美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立英。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43159.9)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文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朱勇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