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琦,男,北台钢铁厂职工。
本院审理原告宋成刚诉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宋成刚负担。
审判员 姚 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