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成刚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明民二初字第00979号
所属地区:本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11公开日期:2016-04-20
当事人:宋成刚,张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979号原告宋成刚,男,汉族,本溪市人,北台钢铁厂职工。

被告张琦,男,北台钢铁厂职工。

本院审理原告宋成刚诉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宋成刚负担。

审判员 姚 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