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0023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13公开日期:2016-06-14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林清建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002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薛虹霞,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敬石,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国剑,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清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诉被告林清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徐叶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诉称,被告林清建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卡号XXXXXXXXXXXXXXXX),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92,876.65元(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92,876.65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最新的户籍资料,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