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桂青。
本院在执行张店区湖田镇建筑材料厂诉刘桂青债务纠纷一案,尚有8120.71元未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5)张湖民初字第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