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曲加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拉监刑执字第648号
所属地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11-17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曲加
案由:nan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监刑执字第648号罪犯曲加,男,1990年1月9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阿里改则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革法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2012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的罪犯被判处的生效判决书、交付执行通知书、积分考核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