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革法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2012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的罪犯被判处的生效判决书、交付执行通知书、积分考核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