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祖光,男,34岁(1981年5月19日出生)。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于201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羁押,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祖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肖祖光及其辩护人,被害人魏××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肖祖光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新村5号楼3单元102号家中,持刀将前往其家中索债的魏××腹部扎伤。
经法医学鉴定,魏××本次损伤为重伤二级。
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肖祖光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祖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肖祖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肖祖光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诚恳;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有赔偿意愿;建议对被告人肖祖光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肖祖光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新村5号楼3单元102号家中,持刀将前往其家中索债的魏××腹部扎伤。
经鉴定,魏××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
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肖祖光被抓获。
现被告人肖祖光已经赔偿被害人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魏××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魏××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破案报告,110接处警记录,证人高×1、高×2、李××、黎××、龙××、王××、肖××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肖祖光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祖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祖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祖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祖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