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在青与朱洪孝、XX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62号
所属地区:宜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09公开日期:2016-12-12
当事人:马在青,朱洪孝,XX松
案由:nan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马在青,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朱洪孝,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XX松,男,192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马在青与朱洪孝、XX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朱洪孝、XX松向马在青清偿债务497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

因朱洪孝、XX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马在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洪孝、XX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洪孝、XX松应向马在青支付债务4977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65元,以上合计5169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