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洪孝,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XX松,男,192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马在青与朱洪孝、XX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朱洪孝、XX松向马在青清偿债务497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
因朱洪孝、XX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马在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洪孝、XX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洪孝、XX松应向马在青支付债务4977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65元,以上合计5169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