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昌电子与公司员工产生劳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龙法横调确字第466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11-09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nan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调确字第466号申请人(甲方)向淑均,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XXXX,身份证号码XXXX。

申请人(乙方)被告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邹东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因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停产,与公司员工产生劳资纠纷,现就经济补偿有关事宜,双方于2015年10月16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同意2015年10月8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二、甲方同意乙方先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755元,支付时间为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三、甲方剩余的经济补偿金5378元将由甲方通过司法程序追偿;四、甲方承诺不得破坏乙方的财产,不扰乱公共秩序,甲、乙方双方劳资纠纷就此终结,双方不再就此事向对方主张权利;五、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六、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向对方提起任何民事诉求,息纷止争,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七、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本人民调解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