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四鹤店、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民初字第245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南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18公开日期:2015-12-29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四鹤店,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四鹤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213号四鹤广场一至三层。

代表人余英然,店长。

委托代理人张璟超,男,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6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亨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璟超,男,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四鹤店、被告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人民陪审员  龚文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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