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文怀。
向前华与陈文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的标的为3080000元。
权利人至2015年11月26日尚未受偿金额30800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