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向前华申请执行陈文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旌执恢字第1884号
所属地区:德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26公开日期:2016-01-04
当事人:向前华,陈文怀
案由:nan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恢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向前华。

被执行人:陈文怀。

向前华与陈文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的标的为3080000元。

权利人至2015年11月26日尚未受偿金额30800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