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