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建柱诉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北民执字第844号
所属地区:唐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11公开日期:2016-01-19
当事人:胡建柱,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柱被执行人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原告胡建柱诉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