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尹良杰、赵雪云、赵凤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瑶执字第02429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26公开日期:2016-01-08
当事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尹良杰,赵雪云,赵凤云
案由:nan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4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光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义水,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尹良杰,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赵雪云,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赵凤云,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尹良杰、赵雪云、赵凤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