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甲、王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鹿民初字第1461号
所属地区:鹿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04公开日期:2015-11-20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1日,住鹿邑县杨湖口镇梁楼寨行政村梁楼寨村,村民。

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2********。

原告王某乙,系原告王某甲的儿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艳,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村民。

被告张某乙,系被告张某甲之妻。

被告张某丙,系被告张某甲的女儿。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汲留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某乙与被告张某丙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现金22480元及烟酒饮料等礼品。

2015年8月,被告张某丙多次给原告王某乙打电话称两人性格合不来,要求解除婚约,但被告却拒不返还彩礼。

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现金22480元及其他礼品。

被告未答辩。

原告申请证人王某丙、张某丁出庭作证。

证人王某丙述称:王某乙与张某丙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时,证人和王建立、王某丁(不知道大名)、张某丁四个去的张某丙家,王某丁拿着彩礼现金20000元,肉钱2000元、压箱钱400元、帖钱80元及一些礼品,到张某甲家后,王某丁将钱交给媒人张某丁,然后媒人把钱转交给张某甲,退婚原因不知道。

证人张某丁述称:证人是王某乙与张某丙的媒人,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他们订婚时,证人和王某丙还有其他两个人去的张某丙家,其中一个人(不知道名字)拿着彩礼现金20000元、肉钱2000元、压箱钱400元、帖钱80元,还有烟酒饮料等礼品,他把这些彩礼现金交给证人,然后证人把钱交给张某甲。

后来王某乙和张某丙两个人说不到一起,退婚时证人去张某甲家,张某甲说是男方先退婚,彩礼不退。

三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查,二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对二证人证言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乙与被告张某丙经媒人张某丁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2月27日订婚,当日原告通过媒人张某丁将彩礼现金20000元,肉钱2000元、压箱钱400元、帖钱80元及一些礼品交付给被告张某甲,因二人性格不合,遂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男女在相识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对方的现金和物品。

在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将彩礼返还给对方。

本案中,在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的肉钱2000元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不属于彩礼范围,本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