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孟宪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36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孟宪文应支付申请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
现因被执行人孟宪文暂无履行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南执字第000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