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亚丽,现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马立君,现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5年0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马立君给付欠款33,08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立君现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张勇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张勇发现被执行人马立君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