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驰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渭中刑减字第02612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11-16公开日期:2015-12-04
当事人:马驰成
案由:故意伤害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2612号罪犯马驰成,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

2000年10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陕刑一终字第4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马驰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2年12月17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3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2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马驰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