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陕刑一终字第4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马驰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2年12月17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3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2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马驰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