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恒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江、刘树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张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北执字第334号
所属地区:张北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1-16公开日期:2015-12-18
当事人: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恒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江,刘树芳,张北县双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恒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察北管理区207线路东迎宾路01楼3012号。

被执行人郭江。

被执行人刘树芳(系郭江之妻)。

被执行人张北县双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树儿湾村,注册号130722000002818。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恒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江、刘树芳、张北县双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司法扣划并兑付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兴审判员  冯海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