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江。
被执行人刘树芳(系郭江之妻)。
被执行人张北县双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树儿湾村,注册号130722000002818。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恒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江、刘树芳、张北县双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司法扣划并兑付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兴审判员 冯海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