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武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