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袁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周刑初字第351号
所属地区:淄博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23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袁某
案由:行贿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在无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承揽水利建设工程的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局长陈某、原副局长李某现金共计10万元。

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局长陈某2万元现金;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局长陈某1万元现金。

3、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副局长李某3万元现金。

4、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副局长李某3万元现金。

5、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副局长李某1万元现金。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在无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承揽水利建设工程的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局长陈某、原副局长李某现金共计10万元。

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局长陈某2万元现金;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局长陈某1万元现金。

3、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副局长李某3万元现金。

4、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副局长李某3万元现金。

5、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袁某为谋取承揽水利工程的利益,给予原周村区某局副局长李某1万元现金。

另查明,本案系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

被告人袁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案发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袁某到案情况。

(2)户籍证明及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袁某身份情况,其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3)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袁某经营的淄博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

(4)交代材料,证实被告人袁某交代其犯罪行为的情况。

(5)工程承包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周村区某局2008年以来工程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承揽水利工程的情况。

(6)拨付款记录一宗,证实周村区某局给相关业务单位付款的情况。

(7)干部履历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任免文件,证实陈某、李某的身份情况。

(8)周村区某局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陈某、李某的职务分工情况。

(9)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周村区某局系国家机关。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在他任周村区某局副局长期间,袁某曾于2009年春节前送给他现金3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送给他现金3万元,于2011年春节前,送给他现金1万元,让他在承揽水利工程方面给予袁某帮助。

他在袁某的公司不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安排袁某的公司承揽了孝妇河提升改造等水利工程。

(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在他任周村区某局局长期间,袁某曾于2010年春节前送给他现金2万元,在2011年上半年,送给他现金1万元,想让他在工程方面给予袁